海岸管理法  罰則 ( 104 年 02 月 04 日)
第37條
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,在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為獨占性使用或 設置人為設施者,經主管機關制止並令其限期恢復原狀,屆期未遵從者,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