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岸管理法  罰則 ( 104 年 02 月 04 日)
第32條
在一級海岸保護區內,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改變其資源條件使用或違反第 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海岸保護計畫所定禁止之使用者,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
因前項行為毀壞保護標的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 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因第一項行為致釀成災害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 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