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岸管理法  海岸地區之規劃 ( 104 年 02 月 04 日)
第24條
海岸防護設施如兼有道路、水門、起卸貨場等其他設施之效用時,由該其 他設施主管機關實施該海岸防護設施之工程,並維護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