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岸管理法  海岸地區之規劃 ( 104 年 02 月 04 日)
第18條
整體海岸管理計畫、海岸保護計畫、海岸防護計畫經公告實施後,擬訂機 關應視海岸情況,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,並作必要之變更。但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,得隨時檢討之:

一、為興辦重要或緊急保育措施。

二、為防治重大或緊急災害。

三、政府為促進公共福祉、興辦國防所辦理之必要性公共建設。

整體海岸管理計畫、海岸保護計畫、海岸防護計畫之變更,應依第九條、 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程序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