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岸管理法  海岸地區之規劃 ( 104 年 02 月 04 日)
第15條
海岸防護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海岸災害風險分析概要。

二、防護標的及目的。

三、海岸防護區範圍。

四、禁止及相容之使用。

五、防護措施及方法。

六、海岸防護設施之種類、規模及配置。

七、事業及財務計畫。

八、其他與海岸防護計畫有關之事項。

海岸防護區中涉及第十二條第一項海岸保護區者,海岸防護計畫之訂定, 應配合其生態環境保育之特殊需要,避免海岸防護設施破壞或減損海岸保 護區之環境、生態、景觀及人文價值,並徵得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核定 公告之海岸保護計畫擬訂機關同意;無海岸保護計畫者,應徵得海岸保護 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