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岸管理法  海岸地區之規劃 ( 104 年 02 月 04 日)
第10條
第八條第七款所定計畫擬訂機關如下:

一、海岸保護計畫:

(一)一級海岸保護計畫: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,涉及二以上目 的事業者,由主要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擬訂 。

(二)二級海岸保護計畫: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擬訂。但跨二以 上直轄市、縣(市)行政區域或涉及二以上目的事業者,由相關直 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協調擬訂。

(三)前二目保護區等級及其計畫擬訂機關之認定有疑義者,得由中央主 管機關協調指定或逕行擬訂。

二、海岸防護計畫:

(一)一級海岸防護計畫: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後擬訂 。

(二)二級海岸防護計畫: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擬訂。

(三)前二目防護區等級及其計畫擬訂機關之認定有疑義者,得由中央主 管機關協調指定。

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公告實施後,有新劃設海岸保護區或海岸防護區之必要 者,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協調指定或逕行擬訂。

第一項計畫之擬訂及第二項海岸保護區或海岸防護區之劃設,如涉原住民 族地區,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擬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