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 ( 104 年 01 月 30 日)
第9條
主管機關辦理第七條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審查,如申請案所提衝擊減 輕措施或替代方案,能於重要濕地復育時間換算基準(附件一)期間內恢 復濕地生態功能達開發前基準者,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應依審查結論修正濕 地影響說明書送主管機關同意,並繳交濕地影響費後,主管機關始得核發 許可並予公告。如涉及變更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者,主管機關應納入重 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檢討作業併同辦理。

前項所定濕地影響費,以重要濕地受影響面積乘以每單位重要濕地損失之 生態經濟價值計算。

重要濕地受影響面積及每單位重要濕地損失之生態經濟價值,其計算公式 如附件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