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 ( 104 年 01 月 30 日)
第7條
主管機關審認申請案之迴避確有困難者,應就申請開發或利用者自行評估 提出之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進行審查。如該濕地影響說明書未載明衝 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者,不予許可。

前項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經審查應予補正者,主管機關應詳列補正所 需資料,並通知申請開發或利用者限期補正;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 定者,不予許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