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 ( 104 年 01 月 30 日)
第6條
主管機關完成現場勘察後,認有補正必要者,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,並通 知申請開發或利用者限期補正,並以補正一次為限;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 不符規定者,不予許可。

主管機關收受前項補正資料後,得依前條規定再辦理現場勘查。

主管機關完成現場勘查後,應於六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,並將審查結論送 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申請開發或利用者;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其迴避措施 適當或對重要濕地環境或生態功能影響輕微者,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應依審 查結論修正濕地影響說明書後,主管機關始得核發許可並予公告。

審查個案情形特殊者,前項審查期限得延長一次,其期間最長不得逾六十 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