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 ( 104 年 01 月 30 日)
第5條
主管機關完成前條程序後,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、重要濕地審議小組 委員、相關專家學者、其他有關機關及人員進行現場勘察,並作成紀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