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 ( 104 年 01 月 30 日)
第4條
主管機關受理本法第二十七條濕地影響說明書審查申請後,應於三十日內 完成形式審查。經審查須予補正者,主管機關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並通知 申請開發或利用者限期補正。

申請開發或利用者得於補正期限屆滿之日前,申請展延三十日,並以一次 為限;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,不予許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