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 ( 104 年 01 月 30 日)
第2條
本辦法用詞,定義如下:

一、損失基地:指重要濕地因開發或利用行為所損失之範圍。

二、復育基地:指實施異地補償或其他方式之生態補償之範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