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
( 104 年 01 月 30 日)
第15條
主管機關核發第九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許可前,如涉及擬定或變更重要 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者,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應依修正同意之濕地影響說明書 內容,提送擬訂或變更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草案送主管機關。
前項擬訂或變更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得與異地補償同時進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