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 ( 104 年 01 月 30 日)
第14條
有關機關、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會議時表達意見,並得於公開會議後 三十日內,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、地址及具體意見,向申請開發或利用 者提出,並副知主管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