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 ( 104 年 01 月 30 日)
第13條
申請開發或利用者申請審查許可前,應完成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 事項之說明書初稿及舉行公開會議,並於主管機關指定網頁刊登下列事項 ,公開三十日供民眾表達意見:

一、開發或利用行為之名稱。

二、開發或利用行為之場所及內容。

三、涉及之重要濕地。

四、說明書初稿。

五、公開會議時間及地點。

申請開發或利用者除為前項之資訊公開外,並應將公開內容,以書面告知 主管機關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、開發行為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、縣(市) 政府、直轄市議會、縣(市)議會、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、鄉(鎮、市 )代表會、鄉(鎮、市、區)之村(里)長辦公室及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 徵詢意見之各級政府。

第一項公開會議,應於開發或利用行為所在地之適當地點為之;直轄市、 縣(市)主管機關未設置專屬網頁者,得以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網頁為其 指定網頁。

公開會議紀錄應載明到場人所為陳述或發言要旨及其提出之文書、證據。

會議紀錄,得以錄音、錄影輔助之。

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款有關機關、人民或團體意見之處理情形,應說明採納 及不採納之理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