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要濕地內灌溉排水蓄水放淤給水投入標準  ( 104 年 01 月 30 日)
第5條
重要濕地內放淤之水質基準,應維持水污染防治法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 準之陸域地面水體戊類相關規定;放淤後之剩餘水量,應維持該重要濕地 地面水流量超越機率百分之九十五,且懸浮固體限值不受第二條規定限制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