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 ( 104 年 01 月 30 日)
第9條
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公開展覽及說明會,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:

一、說明會應於重要濕地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、鄉(鎮、市) 公所、村(里)辦公室、社區活動中心或其他適當地點舉行。

二、將公開展覽與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載於政府公報、新聞紙、專屬網 頁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,並於說明會舉行前十五日,將會議資料 登載於專屬網頁。

三、通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、該重要濕地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 主管機關、直轄市、縣(市)議會及鄉(鎮、市)民代表會等民意機 關、申請人及土地所有權人。

四、商請當地村(里)長通知當地居民參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