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 ( 104 年 01 月 30 日)
第6條
重要濕地之評選,應就下列情形綜合評估後,依本法第八條各款所列事項 ,評定其等級:

一、生物多樣性:

(一)生態系完整程度,包括棲地、物種之重要性及多樣性、是否有外來 入侵種。

(二)保育類物種及其關鍵性。

二、自然性、代表性及特殊性:

(一)自然性:指該濕地自然化或人工化之程度,及未來以自然方式維持 運作之能力。

(二)代表性:指該濕地於濕地類型中具代表意義。

(三)特殊性:指該濕地於科學研究、文化資產、生態與環境及其他等是 否具備特殊意義。

三、規劃合理性:

(一)申請濕地於國際、國家或地方生態廊道地位及替代可能性。

(二)申請濕地範圍是否兼顧保育目標及相關土地使用現況。

(三)申請濕地等級之合理性。

(四)申請濕地與相關計畫相容性,其後續經營管理之社會成本與保育價 值是否具相當性及合理性。

四、土地所有權人意願: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比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