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 ( 104 年 01 月 30 日)
第5條
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二條之建議申請案後,應於九十日內完成程序審查。

經審查應予補正者,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接獲通知書之日起三十 日內補正,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,駁回其申請。

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程序審查,得邀集相關專家學者進行現場勘查並作 成會議紀錄;必要時,並得併同重要濕地分析報告書修正意見提報重要濕 地審議小組報告。

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前項現場勘查認有必要時,得委由其他機關(構)、學 校、團體或專家學者辦理專案調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