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 ( 104 年 01 月 30 日)
第11條
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說明會應作成會議紀錄,載明參加人員意見、申請人回 應、聲明異議事由及主持人對異議之處理。

前項參加人員意見得填寫發言單並署名,未填寫發言單者,其意見得擇其 要旨記錄。

第一項會議紀錄得以錄音、錄影輔助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