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
( 107 年 05 月 28 日)
第8條
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,主管機關得隨時檢討變更或 廢止:
一、配合本法第九條規定。
二、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。
三、配合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。
四、經調查監測與科學研究證據,有緊急保護特定物種及其棲息環境之必 要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