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 ( 107 年 05 月 28 日)
第2條
相關單位或團體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申請公告暫定重要濕地,應檢具下 列書圖文件,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:

一、申請書。

二、濕地範圍圖,其比例尺不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。

三、濕地符合本法第八條各款之一內容。

四、濕地現況、照片及緊急情況之說明。

五、其他應表明之事項。

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,應於十五日內完成初審,經審查須予補正者, 應通知申請單位或團體於接獲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。屆期未補正或 補正仍不符規定者,駁回其申請。

經前項初審合格者,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、申請單位或團體及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現場勘查,經評估該濕地具有本法第八條所定事項者,逕 予公告暫定重要濕地,並以書面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、申請單位或團體 及土地所有權人、使用人或管理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