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 ( 103 年 12 月 23 日)
第5條
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,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初審;經審查須予補正或未 繳納行政規費者,應通知申請人於接獲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補正。

申請人得於前項補正期限屆滿之日前,申請展延三十日;屆期未補正或補 正仍不符合規定者,駁回其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