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 ( 103 年 12 月 23 日)
第2條
本辦法用詞,定義如下:

一、生產事業:指利用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(以下稱重要濕地)範圍 內土地資源,依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允許明智利用項目,進行農業 、漁業或鹽業等之種植、栽培、採集、採伐、採鹵、飼養、捕撈、撿 拾、養殖或其他類似行為等,並以之為業者。

二、經營事業:指於重要濕地範圍內,依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允許明智 利用項目,進行經營謀利行為,並以之為業者。

三、旅遊事業:指於重要濕地範圍內,依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允許明智 利用項目,進行自然生態旅遊及環境教育等,並以之為業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