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  ( 103 年 12 月 12 日)
第4條
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,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,經審查須予補正者,應通 知申請人於接獲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補正。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 定、重複申請或申請顯無理由者,駁回其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