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  ( 103 年 12 月 12 日)
第3條
主管機關同一行為造成土地所有權人、經營人、使用人、權利關係人二人 以上受有損失者,應協議由其中一人代表申請,並不得重複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