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  ( 103 年 12 月 12 日)
第2條
土地所有權人、經營人、使用人或權利關係人因主管機關執行本法第二十 四條第一項所定濕地業務致受有損失者,得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,向主 管機關申請補償:

一、身分證明文件。委託他人申請者,應附委託書、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 。

二、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。

三、受損事證。

四、其他相關文件。

前項第一款之身分證明文件如下:

一、自然人: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。

二、法人: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影本。

三、非法人團體:主管機關立案、核定或備查文件影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