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 ( 103 年 04 月 02 日)
第7條
申請許可使用濕地標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免繳交回饋金:

一、由各級政府機關、公法人及學校自行興辦有助於推動友善濕地之產業 及活動。

二、經營之事業無收益且有利於濕地保育或推廣濕地環境教育,並經中央 主管機關許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