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 ( 103 年 04 月 02 日)
第5條
申請使用濕地標章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後,非經申請人依規定繳納回 饋金,不予核發濕地標章及標章證書。

前項回饋金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,得分期繳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