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 ( 103 年 04 月 02 日)
第12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許可使用濕地標章:

一、事業有歇業、自行停止營業、解散或其營業對公共利益有重大損害之 虞。

二、濕地標章有轉讓或非法使用之情事。

三、申請提出之證明文件,經該管主管機關撤銷、廢止、年限屆滿後消滅 或因其他原因而失效。

四、營運有影響濕地之虞、不符經營管理規定、違反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 ,經該管主管機關限期改善,屆期未改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