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 ( 103 年 04 月 02 日)
第10條
標章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:

一、申請人名稱及地址。

二、濕地標章使用業別及運用範圍。

三、濕地標章核發機關、日期及字號。

四、濕地標章編號 五、有效期間。

前項第一款事項變更者,應於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繳回原標章證書,並向 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標章證書。

標章證書遺失或毀損者,申請人應以書面敘明理由,申請補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