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
( 103 年 04 月 02 日)
第10條
標章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:
一、申請人名稱及地址。
二、濕地標章使用業別及運用範圍。
三、濕地標章核發機關、日期及字號。
四、濕地標章編號 五、有效期間。
前項第一款事項變更者,應於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繳回原標章證書,並向 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標章證書。
標章證書遺失或毀損者,申請人應以書面敘明理由,申請補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