濕地保育法  重要濕地評定、變更及廢止 ( 102 年 07 月 03 日)
第9條
重要濕地因自然變遷或重大災害而改變、消失或無法恢復者或因國家重大 公共利益之所需者,得辦理檢討;必要時,得予以變更或廢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