濕地保育法  重要濕地評定、變更及廢止 ( 102 年 07 月 03 日)
第8條
重要濕地分為國際級、國家級及地方級三級,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該濕地 之生物多樣性、自然性、代表性、特殊性及規劃合理性和土地所有權人意 願等,並根據下列事項評定其等級:

一、為國際遷移性物種棲息及保育之重要環境。

二、其他珍稀、瀕危及特需保育生物集中分布地區。

三、魚類及其他生物之重要繁殖地、覓食地、遷徙路徑及其他重要棲息地 。

四、具生物多樣性、生態功能及科學研究等價值。

五、具重要水土保持、水資源涵養、防洪及滯洪等功能。

六、具自然遺產、歷史文化、民俗傳統、景觀美質、環境教育、觀光遊憩 資源,對當地、國家或國際社會有價值或有潛在價值之區域。

七、生態功能豐富之人工濕地。

八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