濕地保育法  罰則 ( 102 年 07 月 03 日)
第38條
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者,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 下罰鍰;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,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