濕地保育法  罰則 ( 102 年 07 月 03 日)
第37條
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公告限制事項或禁止之行為者,處新臺幣六萬元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令其停止使用行為、限期改正或恢復原狀,屆 期未停止使用行為、改正或恢復原狀者,按次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