濕地保育法  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 ( 102 年 07 月 03 日)
第18條
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經核定後,主管機關應自收受核定公文之日起算三 十日內,將計畫書圖公告,並登載於政府公報及新聞紙,並以專屬網頁、 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