濕地保育法  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 ( 102 年 07 月 03 日)
第17條
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,應於重要濕地評定公告之日起算一年內擬訂完成 ,並辦理公開展覽。

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公開展覽及審議程序,準用第十條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