濕地保育法  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 ( 102 年 07 月 03 日)
第13條
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家濕地保育綱領,總體規劃與推動濕地之保育策略 與機制,並報行政院備查。

前項國家濕地保育綱領應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