濕地保育法  重要濕地評定、變更及廢止 ( 102 年 07 月 03 日)
第11條
重要濕地評定、變更及廢止經行政院核定後,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收受核定 公文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公告,登載於政府公報、新聞紙、專屬網頁或其他 適當方法廣泛周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