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建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標準  ( 102 年 06 月 19 日)
第4條
各類用途建築物之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主機容量比不得超過下列規定: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建築物種類 │ 建築物類別 │ 標準值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瞬間可能湧入大│醫院(掛號結帳區、│一點五。 │ │量人潮之建築物│候診室)、百貨商場│ │ │ │、展覽館等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空調中斷將引起│特殊病房、電子廠房│主機一臺或二臺時為二點零│ │重大損失之特殊│、無塵室、電腦網路│;主機三臺至五臺時為一點│ │建物 │中控室或設備機房、│七;主機六臺至八臺時為一│ │ │防災中心、緊急救難│點五;主機九臺以上時為一│ │ │中心、交通車站、特│點三五。 │ │ │殊實驗室(全外氣空│ │ │ │調)等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非屬前二種類之│辦公建築、旅館等 │一點三五。 │ │建築物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