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 ( 107 年 07 月 06 日)
第6條
既有住宅之所有權人或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,得檢具申請書、使用執照 影本或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書圖文件,向評估機構申請既有住 宅性能評估。經性能評估後,評估機構應發給既有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。

評估機構為辦理既有住宅性能評估,應派員至現場勘查及實施必要之檢測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