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 ( 107 年 07 月 06 日)
第4條
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性能類別,新建住宅除結構安全得單獨申請外,應一 併申請評估;既有住宅得由申請人視其需求選擇申請評估之,申請人為公 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,既有住宅評估類別以結構安全、防火安全、無障礙 環境、節能省水及住宅維護為優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