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 ( 107 年 07 月 06 日)
第22條
既有住宅申請補助評估費用時,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、縣(市 )主管機關提出申請:

一、既有住宅評估申請書。

二、土地登記謄本、建物登記謄本及使用執照影本。但謄本能以網路電子 謄本方式申請者,免予檢附;申請人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,得以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代替謄本。

三、申請案件評估之性能類別、費用及擬申撥補助評估費用表。

四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