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 ( 107 年 07 月 06 日)
第21條
既有住宅申請補助評估費用,每件以不超過評估費用百分之四十五為限。

但申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結構安全性能類別者,得提高補助比率。

前項補助之性能類別、補助比率及補助金額上限,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