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 ( 107 年 07 月 06 日)
第20條
為鼓勵民間參與住宅性能評估,中央主管機關得辦理下列措施:

一、新建住宅申請住宅性能評估且達一定等級者,頒發獎牌、獎狀或公開 表揚。

二、既有住宅屋齡達一定年限申請住宅性能評估者,得視政府財源狀況酌 予補助評估費用。

前項申請資格、新建住宅頒獎或表揚方式及既有住宅屋齡達一定年限,由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,並刊登政府公報。

第一項受獎勵或補助之住宅,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其評估結果登載於指定網 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