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 ( 107 年 07 月 06 日)
第2條
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:

一、新建住宅:指具有新建建造執照,並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之合法 住宅。

二、既有住宅:指新建住宅以外之其他合法住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