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
( 107 年 07 月 06 日)
第2條
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:
一、新建住宅:指具有新建建造執照,並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之合法 住宅。
二、既有住宅:指新建住宅以外之其他合法住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