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 ( 107 年 07 月 06 日)
第16條
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,對評估機構之評估業務實施不定期檢查及現 場勘查,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。

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不定期檢查及現場勘查,應事先通知評估機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