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 ( 107 年 07 月 06 日)
第10條
具有前條第一項規定條件之機構,得備具申請書、執行計畫書及條件證明 文件,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指定為住宅性能評估機構。

前項執行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:

一、申請機構之介紹。

二、專責人力配置說明。

三、評估小組組成、住宅性能評估人員資格條件相關資料及其聘用、配置 、解聘方式。

四、評估作業細節:含評估原則、基準、方法、申請文件、流程及評估案 件異議處理。

五、新建住宅性能初步評估通知書及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之記載內容、核 發、使用、失效、變更或補發及處理程序。

六、住宅性能評估人員之教育訓練及評鑑。

七、評估作業時程之管制方式。

八、可提供申請人諮詢之服務方式。

九、可提供之會議場所等硬體設備。

十、可提供之資訊電子化設備。

十一、收費基準。

前項第四款之評估作業流程,應載明每申請案參與審查之住宅性能評估人 員最低人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