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  ( 107 年 06 月 04 日)
第7條
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,應於公告申請期 間內檢附下列書件,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:

一、申請書。

二、戶口名簿影本、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;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,應同時檢具其配 偶、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、電子戶籍謄本或家庭成 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

三、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。不具備者,免附;直轄市、縣( 市)主管機關可經由相關主管機關查調並公告免予檢附該證明文件者 ,亦同:

(一)低收入戶: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影本。

(二)中低收入戶:當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。

(三)特殊境遇家庭:當年度各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 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。

(四)申請人育有未成年子女: 1.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,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、電子戶 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 2.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,視為未成年子女數,檢附申請日前 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。

(五)申請人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,未滿二十五 歲: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。

(六)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: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一年 內之證明,如保護令影本、判決書影本;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 通報表、報案單、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 者,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(函)或其 他足資證明之文件。

(七)身心障礙者: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。

(八)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:醫療院所 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。

(九)災民:受災一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。

(十)遊民: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。

(十一)重大傷病者:全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。

(十二)申請人為列冊獨居老人: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。

(十三)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。

四、申請修繕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。

五、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,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所有 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。

六、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者,應檢附政府公告拆遷之文件影本。

七、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、大陸地區人民、香港或澳門居民者,除應檢附 出入國(境)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外,並應檢附外僑居留證(外籍人 士)、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(大陸地區人民)、臺灣地區居留證 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(香港或澳門居民)。

八、申請修繕之住宅未達本法所定基本居住水準者,應檢附該住宅未具備 衛浴設備切結書及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住宅竣工圖;已達本法所定基 本居住水準者,免附。

九、申請修繕之住宅有結構安全疑慮者,應檢附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資料影 本等相關資料。

前項第七款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、大陸地區人民、香港或澳門居民,無居 留證、居留入出境證或出入國(境)相關資料,或出入國(境)相關證明 文件顯示未曾入境者,視為無該家庭成員。

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,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