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  ( 107 年 06 月 04 日)
第6條
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之住宅,應符合下列 規定:

一、申請時修繕住宅之使用執照核發日期應為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 關提出申請日逾十年,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且辦理建物登記 。

二、建物所有權狀影本、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登記資料,其主要用 途登記應含有「住」、「住宅」、「農舍」、「套房」或「公寓」字 樣。但主要用途均為空白,得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 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,認定該建築物全部為住宅使用。